各相关学院、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根据《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教高厅〔2016〕3号)、《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23〕3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的通知》(渝教高函〔2023〕25号)精神,推动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改革,学校决定开展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021、2022年度和2018-2022年度阶段性总结报告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各国家级、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名单附件1)。
二、考核方式及要求
(一)材料提交阶段
1.编写阶段性总结报告。示范中心全面总结2021、2022年工作开展情况,编写2021、2022年度报告。2018、2019、2020年度报告已提交。在完成2018-2022年度报告的基础上,全面梳理总结2018年以来的建设成果,填写《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报告(2018-2022年)》。2023年6月2日前完成。
2.学校组织考核。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对示范中心各项报告进行审核。2023年6月10日前完成。
3.补充完善材料。各示范中心根据专家意见完善阶段性总结报告等材料,材料完善后报送至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国家级示范中心在“高校教学实验室年度报告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网址:http://222.27.186.55)完成相关内容填报并提交后还需在市教委系统平台(vsp.cqooc.com)提交相关报告;市级示范中心需要在市教委系统平台(vsp.cqooc.com)提交3项报告。2023年6月15日前完成。
(二)考察审核阶段
根据通知,市教委组织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组,采取资料查阅、实地调研等方式对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考察,查阅和考察重点参考《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项目观测表》(附件)。根据市教委安排,2023年7月31日前完成。
(三)整改反馈阶段
各示范中心在2023年9月1日前在相应管理系统查看评价意见,并填写提交整改工作报告。届时会择优推荐典型案例。
三、其他要求
(一)市级示范中心参照国家级示范中心一并执行。
(二)请各示范中心高度重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全面、深入做好本次阶段性总结工作,并确保各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
(三)各示范中心及时在相应管理系统首页查看阶段性总结工作流程图及工作说明。
(四)鼓励和支持各示范中心在提交材料前邀请校内外同行专家审核。
联系人:张国娜 联系电话:68250553
附件:
1.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的通知
2.附件渝教高函〔2023〕25号转发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的通知
3.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项目观测表
4.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年度报告(2021年)
5.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年度报告(2022年)
6.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报告(2018-2022年)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2023年5月15日
附件1: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2:渝教高函〔2023〕25号转发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的通知.doc
附件3: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项目观测表.xlsx
附件4: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年度报告(2021年).docx
附件5: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年度报告(2022年).docx
附件6: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报告(2018-2022年).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