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所、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以及公安部门关于易制毒易制爆等管制类化学品监管法规和工作要求,为解除公安系统有关人员培训预警通知和提升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现就组织开展管制类化学品(易制爆及易制毒化学品)从业人员专项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对象
涉及购买、使用易制爆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各相关单位”)及教职工。
二、工作要求
各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管制类化学品从业人员定期培训工作;未按规定参加定期培训的教职工,不具备管制类化学品采购权限,不得从事管制类化学品相关实验活动。
各单位管制类化学品从业人员专项教育培训具体要求如下:
1.培训对象及频率:涉及购买、使用易制爆及易制毒化学品的教职工,须先完成初训备案后才允许从事相关实验活动;已完成初训备案的教职工,须每年参加复训。
2.培训考核要求:每次培训后均需完成相应考核,且考核成绩须≧80分,不合格者须参加补考或重新培训。
3.培训档案要求:按照公安系统要求实行“一人一档”管理,培训档案须包含签到表、学时记录、考核合格证明等;录入公安系统时,须提供培训人员基本信息、师资信息、培训大纲及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等。
4.台账管理要求:培训计划、课件、签到记录、考核结果等台账资料须妥善保存,且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三、工作安排
(一)学校组织的管制类化学品专项教育培训
学校拟每学期组织1-2次管制类化学品从业人员专项教育培训,最新一期专项教育培训安排如下:
培训时间:2026年7月9日15:00
培训地点:待定(将根据拟参训人数确定具体场地)
参训要求:仅限教职员工本人线下参加。
报名方式:拟参加学校组织的专项教育培训的教职工,请单位实验室安全监理于7月7日10:00前在钉钉工作群在线填报参会人员名单回执,以便统筹安排培训场地。
(二)二级单位单位的管制类化学品专项教育培训
二级单位可视本单位教职工需求和时间安排自行组织管制类化学品专项教育培训,其中,培训应做好以下工作
1.培训时做好人员组织、签到登记、现场拍照、培训考核等工作。
2.培训后按“一人一档”建立培训档案,包括:培训人员基本信息表(附件1)、师资信息(附件2)、培训大纲、签到表扫描件、培训现场照片及考核合格证明。
3.各单位每次培训的档案汇总提交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代为在公安系统填报,待公安部门分配二级单位系统使用权限后可在各单位自行填报。
四、特别说明
1.自2026年7月1日起,北碚校区未按要求定期参加培训或无法提供完整教育培训材料的教职工,将无法完成公安系统备案或保留备案资质,不具备管制类化学品采购权限。
2.荣昌校区管制类化学品须在校区危险化学品库房申购与领用,但校区二级单位具有管制类化学品使用需求的教职工应按要求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取得从业资格。
3.科学中心、宜宾研究院等机构按属地管理要求及自身监管机制自行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并保存培训档案。
五、工作咨询
联系人:刘颖,联系电话:023-68252730
特此通知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202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