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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安全风险管控的工作通知-西大实设〔2025〕114号

时间:2025-11-06 14:41 浏览量:

各学院(部、所、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与工作要求,为切实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管控,保障校园公共卫生安全和师生健康,现结合国家卫健委专家组到校调研意见加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安全风险管控力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作要求

       1.病原微生物实验必须在具备相应等级生物安全资质的实验室中开展。各单位要牢固树立生物安全红线意识,严守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底线,严把病原微生物实验安全风险评估与准入审核关口,对未取得相应等级备案资质且不具备疫病风险防控能力及缺乏必要安全防护与应急措施的实验室坚决不准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对已取得备案资质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加强监管且只准许开展已备案范畴内的病原微生物实验。

       2.严格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安全风险评估与准入审核制度。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须在事前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与准入审核工作,相关实验活动(项目)负责人应对照《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世界卫生组织优先病原体清单》《检疫传染病目录》自查所用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危害程度类别及所需实验场所资质,在全面辨识安全风险、科学制定SOP和防护措施的基础上填写《西南大学病原微生物实验安全风险评估备案表》(附件),并报送所在单位教学科研实验活动(项目)安全风险审查专家组及单位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伦理审查、教学科研项目申报与备案等环节主动提供。

       各单位教学科研实验活动(项目)安全风险审查专家组及领导在审核过程中,须严格按照国家、重庆市和学校病原微生物有关要求把关,拟在校内无备案资质实验室开展的病原微生物实验不准予开展,可指导相关师生联系校外资质实验室合作开展;安全风险辨识不全、SOP和防护措施不可行的病原微生物实验须驳回修改完善后再审核。

负责伦理审查、教学科研项目管理的单位在受理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项目)时,须审查是否提供《西南大学病原微生物实验安全风险评估备案表》,对在校内无备案资质实验室开展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项目)须予以驳回。

       3.动态监查实验室病原微生物使用状态。各单位需动态建立实验室病原微生物使用台账,详细登记病原微生物名称、危害程度类别、储存与使用位置、所涉实验项目与人员等关键信息,并在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工作中对照病原微生物使用台账检查实际储存与使用情况,确保病原微生物管理规范落实到位,确保生物安全风险持续可知、可管、可控。

       二、工作提醒

       各单位要切实增强生物安全意识,传导压实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管理责任,进一步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行为及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学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虚报瞒报不报病原微生物储存与使用信息、未严格开展病原微生物安全风险评估与准入审核工作、非资质实验室违规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将严肃追责问责,情节严重者移交上级监管部门处罚。

       三、工作咨询

       病原微生物监管政策咨询:南区行政楼323室,张老师、申老师,68252730

       实验动物伦理审查工作咨询:药化大楼B0212-2,张老师,68366513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