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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库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库治安防范要求

时间:2017-10-31 10:58 浏览量:

关于对《剧毒化学品库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库治安防范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XXXX—XXXX

剧毒化学品库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库

治安防范要求

目 次

目次2

前言2

1.范围2

2.规范性引用文件2

3.术语和定义2

4.风险等级划分2

5.防护级别及要求2

6.治安防范系统要求2

7.管理措施2

参考文献2

前 言

请注意本标准的基本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应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局、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株洲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XXX、XXX、XXX。

本标准于20XX年XX月XX日首次发布。

剧毒化学品库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库治安防范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剧毒化学品库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库的风险等级的划分、防范级别及要求、安全防范系统要求和安全管理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剧毒化学品库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库的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安全防范工程建设与验收、安全防范工作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690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18218 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18265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T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1号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剧毒化学品hypertoxic chemicals

剧毒化学品是列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符合剧毒化学品特性鉴别和分类标准的化学品。

3.2. 剧毒化学品库hypertoxic chemicals repository

储存剧毒化学品的专用库房或场所。包括专用保险柜、库房、库区等类型,库区是由多个库房构成的建筑物群。

3.3.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explosive chemicals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国务院公安部门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举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3.4.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库explosive chemicals repository

指生产、销售、使用、储存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存放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库房或场所。

3.5. 技术防范(技防)technical protection

利用各种电子信息设备组成系统和/或网络以提高探测、延迟、反应能力和防护功能的安全防范手段。

3.6. 人力防范(人防)personnel protection

执行安全防范任务的具有相应素质人员和/或人员群体的一种有组织的防范行为(包括人、组织和管理等)。

3.7. 实体防范(物防)physical protection

用于安全防范目的、能延迟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实体防护手段(包括建(构)筑物、屏障、器具、设备、系统等)。

3.8. 风险等级 risk level

剧毒化学品库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库在其所处环境中可能遇到的危及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并由此导致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危险程度。

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风险等级的划分,根据其品种、数量和单位性质等来确定。

3.9. 防范级别 security level

对应剧毒化学品库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库不同风险等级,应当采取的以技术防范手段为主,结合人力防范、实体防护等综合防范措施的等级水平。

3.10. 保卫值班室 guarding house

剧毒化学品库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库单位内部保卫值班室,安全防范设备在此能接收报警、图像相关信息,并可将处理后的信息发送给监控中心。

3.11. 监控中心 monitoring & management centre

是对安全防范系统进行系统维护、设备监测、信息处置、运营服务的中心控制室。安全管理系统在此接收、处理各子系统发来的报警信息、图像信息、状态信息等,并可将处理后的信息、指令分别发往其他中心和相关子系统。

4. 风险等级划分

4.1. 划分依据

根据储存品种、数量、单位性质及库的地理位置重要程度的不同,剧毒化学品库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库分为三个风险等级,从高至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

4.2. 风险等级划分

4.2.1. 一级风险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剧毒化学品库应定为一级风险:

  1. 储存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剧毒化学品库,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参考GB18218规定执行;

  2. 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50kg(含)以上的;

  3. 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1m³(含)以上的;

  4. 储存50kg以上压缩或液化剧毒气体的存储库;

  5. 从事剧毒化学品存储服务的库;

4.2.2. 二级风险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剧毒化学品库应定为二级风险:

  1. 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10kg(含)~50kg之间的;

  2. 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0.2m³(含)~1 m³之间的;

  3. 储存50kg以下压缩或液化剧毒气体的存储库;

  4. 地处重要部位、重要交通干道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剧毒化学品储存库。

4.2.3. 三级风险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剧毒化学品库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库应定为三级风险:

  1. 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10kg以下的;

  2. 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0.2m³以下的;

  3. 所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场所(库)。

5. 防护级别及要求

5.1. 防范级别确定

防范级别应与防范对象风险等级相对应,一级风险库应采取一级防范措施,二级风险库应采取不低于二级防范措施,三级风险库应采取不低于三级防范措施。

5.2. 三级防范要求

5.2.1. 应建立人力防范和实体防范系统。

5.2.2. 应建立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等技术防范装置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系统应具有报警与图像复核、信息存储、系统自检等功能,并实现与远程监控中心联网。

5.2.3. 存储库内重要区域、库房出入口、保卫值班室应设置入侵报警和视频监控装置。

5.2.4. 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专库中。

5.3. 二级防范要求

除应符合本标准5.2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5.3.1. 库房内应设置两种以上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和图像复核装置,通向库房的出入口、通道、通风口、天窗等应设置探测器和其他防护装置,实现立体交叉防护。

5.3.2. 存储库出入口、重要出入口或通道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5.4. 一级防范要求

除应符合本标准5.3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5.4.1. 库区应设置室外周界报警系统,并设置相应的视频监控装置。

5.4.2. 库区应设置电子巡查系统,同时在库房周围设置巡查信息钮。

5.4.3. 剧毒气体库房还应安装毒气泄漏报警和防扩散吸收装置,以及防破坏安全装置。

5.4.4. 出入库区人员应使用专门证件,严格控制非本单位人员进入,确需进入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并由本单位人员陪同。

5.4.5. 库区宜设置犬防。

5.5. 各风险等级存储库采用的安全防范措施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规定。

6. 治安防范系统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治安防范系统的设计应根据防护对象的使用功能、防范管理的需要,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构建安全、可靠、实用、先进、配套的防范体系。

6.1.2. 治安防范系统工程的设计应遵从以下原则:

  1. 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相结合原则;

  2. 安全性、可靠性、实用性、先进性、配套性、兼容性和可扩展性原则。

6.2. 人力防范基本要求

6.2.1. 人力防范应符合《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6.2.2. 值守人员应经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获得保安员证,并符合以下要求:

  1. 年满18岁,不应超过60岁;

  2.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 无刑事犯罪、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强制戒毒记录;

  4.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按照预案处置突发事件,能熟练操作与治安防范及安全保卫有关的装备器材;

  5. 接到报警信号后,能及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并按规定报警。

  6. 应接受过岗前培训,掌握应具备的化学和技术防范专业知识,并考核合格。

6.2.3. 应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门的治安保卫人员,对治安防范设施开展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有检查、整改记录。

6.2.4. 应经常对保管员和值守人员等开展以防盗(抢)、防丢失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教育,并有培训记录。

6.2.5. 应定期召开安全例会,传达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和安全管理制度,并有会议记录。

6.2.6. 应建立出入库检查制度,落实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保管、专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领用、发放、清退、看护的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登记完整,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年。

6.2.7. 应建立健全被盗(抢)、丢失等案件、事故登记、报告制度和案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6.2.8. 储存库应实行24h专人值守,每班值守人员不少于2人,值守人员应每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巡视,巡视时携带相应的自卫器具,并如实登记形成台账。值守人员应履行值班、检查等岗位职责,严格交接班制度。

6.2.9. 储存库应如实记录剧毒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出库数量、流向和储量,每天核对库存情况。

6.3. 实体防范基本要求

6.3.1. 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库的建筑、结构、照明设施应符合GB18265、GB15603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6.3.2. 库房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 17565的要求。

6.3.3. 应设置保卫值班室,确保对以技术手段为主的防范设施实施统一控制;保卫值班室应安装监控设备、设置安装报警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应张贴报警联系电话,且值守人员在保卫值班室内任何部位均能方便看见。保卫值班室与库房的最远距离不应超过300米。

6.3.4.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与其它化学品混存在同一库内时,应设专用保险柜。

6.4. 技术防范基本要求

6.4.1. 一般要求

6.4.1.1. 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 50348的要求。

6.4.1.2. 入侵报警子系统和视频监控子系统应分别设置,独立运行,并具备联动功能,其相关信息应汇聚到保卫值班室,实现信息集成和统一管理。

6.4.1.3. 技术防范系统应与符合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要求的远程监控中心联网,保卫值班室的安全防范设备能将报警、图像及设备状态信息上传到远程监控中心,监控中心也可通过通信网络远程调阅现场实时视频与历史记录图像,以及报警设备状况信息等。

6.4.1.4. 报警、视频监控与辅助照明灯光应实现联动;报警信号、视频监控图像信号应做到同步自动切换,同时能手动任意切换,报警控制器能指出报警现场的位置;报警、视频监控装置应显示、记录、贮存所有的报警信号、图像信号。

6.4.1.5. 报警信息的对外发送、本地储存、声光提示与视频监控系统联动等应采用自动方式。

6.4.1.6. 电子巡查系统宜根据用户要求灵活的编制巡查计划。

6.4.2. 报警系统基本要求

6.4.2.1. 入侵报警系统的建设应符合GA/T368的要求。

6.4.2.2. 库房内无人时,入侵报警装置应进入设防状态;撤防时间一次最长不得超过1小时。

6.4.2.3. 库区周界报警装置应24小时处于设防状态;特殊情况撤防时间一次最长不得超过1小时。

6.4.2.4. 紧急求助报警应24小时处于设防状态,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被触发后应自锁。

6.4.2.5. 报警系统宜按时间、区域、部位等因素灵活编程设防或撤防。

6.4.2.6. 报警系统应具有防破坏功能,可对设备运行状态和信号传输线路进行检测,及时发出故障报警并指示故障位置;当有报警时能显示和记录报警发生的区域、地点及有关警情数据。

6.4.2.7. 在设防状态下,当探测到有入侵发生时,入侵探测装置应发出报警信息。保卫值班室监控设备上应正确指示报警发生的区域,并发出声、光报警;当多路探测器同时报警(含紧急报警装置报警)时,报警控制设备应依次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域或地址。

6.4.2.8. 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线制报警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2秒;

  2. 无线或总线制报警系统任一防区首次报警应≤3秒,其它防区后续报警应≤20秒;

  3. 经IP网络传输报警信息的联网报警响应时间应≤4秒;

  4. 经市话网传输报警信息的联网报警响应时间应≤20秒。

6.4.2.9. 声光报警装置安装在防盗报警控制器外,报警声级应不小于100分贝。

6.4.2.10. 在具有图像复核功能的区域发生报警时,保卫值班室在发出声光报警的同时,相应监控图像应切换至显示设备上进行同步自动图像复核,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应能自动对所有复核图像进行记录。

6.4.2.11. 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断电时,系统应自动转换为备用电源供电;主电源恢复时,应能自动转换为主电源供电。在电源转换过程中,系统应能正常工作,无漏、误报警发生。在主电源断电时,备用电源容量应保证对报警设备供电不少于8小时。

6.4.2.12. 入侵报警系统应通过电话线或专用的IP网络将报警信息发送到远程监控中心。报警控制器应每天向监控中心定时报告设备状况,为系统的运行监测提供信息。

6.4.3. 视频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6.4.3.1. 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应符合GA/T367的要求。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报警发生时视频主机应能主动将报警、图像信号通过网络传送到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可进行图像复核。

  2. 视频主机应能向监控中心发送定时报告、设备故障信息(包括视频丢失、视频遮挡、硬盘故障等)、复位通知等设备运行信息;监控中心能对视频主机进行远程参数设置和设备状态巡检。

  3. 监控中心应能远程调阅视频监控系统的实时和历史图像,实现图像信息统一管理。

6.4.3.2. 在保卫值班室设置监控终端,应能对所有监控图像进行记录,多画面或轮巡显示各监控图像。

6.4.3.3. 模拟图像水平清晰度黑白电视系统不应低于500线,彩色电视系统不应低于420线,图像画面的灰度等级按10级划分,不应低于8级。

6.4.3.4. 数字图像分辨率应达到720P,扫描率不得低于25帧/秒。

6.4.3.5. 摄像视场角对门、窗和直接监控目标全覆盖,被监控目标的照度应符合摄像机的照度要求,在照度达不到要求时应增加辅助照明设施。

6.4.3.6. 视频主机应具有对移动画面侦测记录功能,侦测灵敏度为对摄像重点区域内有人员、车辆或应设防物体移动时即起动。

6.4.3.7. 视频主机能对所有监控图像进行记录,记录画面上应有记录日期、时间及摄像机的编号和中文地址,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记录时间与北京时间误差不小于10秒。

6.4.3.8. 应可根据需要设定图像存储时的减帧帧数,但最小的存储帧数不少于10个有效帧/秒,不能连续减帧。

6.4.3.9. 回放图像的清晰度不低于352×288彩色像素数,所摄录的图像应能明确辨识被摄录人员、车辆和其他主要物品标识性特征,能对主被摄物进行个体鉴别。

6.4.3.10. 当报警发生时,系统应能对报警现场进行图像复核,将现场图像自动切换到指定的监视器上显示,自动对复核图像进行记录;并可设置报警预录功能,记录报警触发前图像信息,预录时间可设定,预录时间不少于5秒。

6.4.3.11. 视频监控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主电源断电时,视频监控系统应自动转换为备用电源供电,主电源恢复时,应能自动转换为主电源供电。在电源转换过程中,系统应能正常工作。在主电源断电时,备用电源容量应保证对视频监控设备供电不少于1小时。

6.4.4. 电子巡查系统基本要求

6.4.4.1. 电子巡查系统应符合GA/T 644的要求。

6.4.4.2. 宜采用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通过信号转换装置将巡查信息输出到本地管理终端上并能打印。

6.4.4.3. 对预定的巡查区域、巡查路线,系统应能准确反映正常巡查、异常巡查的详细结果;对每个巡查点应能准确反映时间(时间信息应包含:年、月、日、时、分、秒)、地点、人员信息。

6.4.4.4. 巡查人员通过巡查地点时,按正常操作方式,采集装置应采集到巡查信息。

6.4.4.5. 管理终端应能通过授权或自动方式对采集装置进行校时;采集装置计时误差每天应小于10秒;管理终端宜每天对采集装置进行校时。

6.4.4.6. 采集装置在换电池或断电时,所存储的巡查信息不应丢失,保存时间不少于10天。系统巡查信息在管理终端中保存应不少于30天。

6.4.4.7. 采集装置以点击次数计算时,其电池应保持能点击次数不少于35000次。

6.4.5. 出入口控制系统基本要求

6.4.5.1.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 50396的设计要求。

6.4.5.2.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详细记录出入情况,系统信息存储时间不应小于30天。

6.4.5.3. 前端控制设备应安装在库房内(隐蔽)安全区域,并具有防破坏功能。

6.4.5.4. 系统应能独立运行,并能与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联动。

6.4.5.5.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要求。

6.4.5.6.

6.4.6. 应急处置基本要求

储存库应依据本标准,制定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的应急预案和实施细则;应急预案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并每半年组织人员进行一次演练。

6.5. 犬防基本要求

6.5.1. 位于郊区的大型库区宜配备2条(含)以上看护犬。

6.5.2. 看护犬应为大型犬,夜间应处于巡游状态。

7. 管理措施

7.1. 剧毒化学品库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库所属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落实本标准的实施。单位保卫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参与安全防范工程规划、设计、建设工作,提出防范需求和使用要求;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符合GB50348的规定,设计图纸应符合GA/T74的规定。安全防范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和监督检查部门、施工单位根据GB 50348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7.2. 应定期进行剧毒化学品库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库安全防范系统的检测、维护工作,并做好检测维护记录,保证安全防范系统有效运行。

7.3. 剧毒化学品库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库安全防范系统出现故障,应在48小时内恢复功能,在维修期间应启动应急预案,并于24小时内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参考文献

[1]《剧毒化学品目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告)

[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公安部公告)

《剧毒化学品库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库治安防范要求》

(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

提出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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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准章条号

有疑义的内容

修改意见

注:如所提意见篇幅不够,可自行加页,但每页都必须有联系人签字和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