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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购国产仪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西大实设〔2021〕038号

时间:2021-02-09 08:51 浏览量:

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等文件精神,现将采购国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采购用于科研、教学方向的国产仪器、设备。

2. 采购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供货方有义务向我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小额采购业务,应口头约定供货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3. 本通知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要求供货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4. 办理采购结算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5.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影响供货方收益。

特此通知!

财务部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