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西南大学辐射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并于3月27日正式发文,文号“西校〔2018〕117号”。办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要求,以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为核心,明确了“学校-学院-实验室”的三级管理体制与职责,规范了学校教学与科研等工作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购买、转移、储存、使用和处置等管理行为,保障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保护校园环境。
一、管理对象
1.放射性同位素:根据《放射源分类办法》(环保部令2005年第62号),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Ⅴ类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
2.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上述放射源分类原则对非密封放射性物质适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按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分为甲、乙、丙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GB 18871-2002)。
3.射线装置:根据《射线装置分类》(环保部令2017年第66号),按照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类;
二、工作职责
“办法”规定,我校实行学校、使用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明确了三级管理职责。
1.第四条规定,学校辐射安全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其放射性工作场所进行技术安全监管,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台账、与上级管理部门衔接办理相关事务、组织和监督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培训与体检等。
2.第五条规定,使用单位管理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辐射安全的法规与制度,制定并执行本单位相关管理细则,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承担辐射安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3.第六条规定,实验室管理本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和放射性工作场所,执行学校和所在单位管理要求,制定并执行本实验室相关管理细则。
三、从业资质与条件
1.人员资质
第七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直接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取得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规定,未体检或未通过职业体检、有职业禁忌、未正常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人员不得上岗。
2.场所条件
第七条和第十五条规定,放射工作场所必须符合上级管理部门的管理要求,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防护设施与设备,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放射性工作。
第八条规定,放射工作场所的退役、搬迁和改造以及场所内设备的新增、报废等,必须通过申报、审批、验收或备案等相关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执行。
3.豁免管理
第九条规定,达到豁免水平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在购置或转让前办理豁免手续,未办理豁免手续的,视为无证开展放射性工作。
四、核心要求
1.人员要求
第十六条规定,辐射工作人员必须对个人及公众健康负责,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许可范围开展工作,工作过程中必须佩戴个人剂量计、穿着防护服,必要时佩戴报警式剂量计。辐射工作人员应按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职业健康体检、个人剂量监测。
2.场所要求
第十五条规定,放射性工作场所必须专管专用,严格执行准入制度,悬挂辐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防护提示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重点位置张贴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场所内必须配备防火、防水、防盗、防破坏和防射线泄漏的安全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射线装置工作场所还应具有防止因误操作导致人员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3.使用要求
第六条规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应定期自查并做好监测记录,发现异常不得开展工作。
第十条规定,放射性同位素应单独存放,远离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化学品,专人保管,双人双锁管理。
第六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使用前应对设备进行监测,无异常方可开展工作;使用时做好个人防护措施;使用后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
4.处置要求
第十二条规定,射线装置报废处置时,去功能化处理过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去功能化后按一般设备交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废处理。
第十三条规定,Ⅰ-Ⅲ类废旧放射源处置由使用单位交回生产单位或返回原出口方;Ⅳ-Ⅴ类废旧放射源和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返回原出口方的Ⅰ-Ⅲ类废旧放射源,由使用单位送交重庆市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库集中贮存。
第十四条规定,放射性废弃物处置按照《西南大学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试行)》(西校[2016]731号)文件要求执行,严禁随意堆放、掩埋、焚烧和丢弃。
5.台账要求
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学校、使用单位、实验室三个层面均应将人员、场所、设备、材料等的管理情况,以及购买、转移、使用与处置过程等一切与放射性工作相关的活动记录在案,形成台账。
五、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使用单位应严格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发生辐射事故(如放射源被盗、丢失,放射污染和超剂量照射,射线伤害等),实验室和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立即报告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使用单位应按上级管理部门和学校要求如实上报辐射安全工作详情,学校将对瞒报、漏报和迟报的,以及因管理不当对学校造成重大影响及生命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办法由西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所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以最新修订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办事流程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手续及材料,参考《西南大学辐射安全管理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