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点数
2级或者3级 3~12 6~15 9~18 12~21 15~24 18~27
4级或者5级 >12 >15 >18 >21 >24 >27
注6: 表2、表3中圆形缺路尺寸换算成缺陷点数,以及不计点数的缺陷尺寸要求.见JB/T4730 相应规定。
(二)非圆形缺陷与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评定,见表4和表5;
表4一般压力容器非圆形缺陷与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注7)
缺陷位置 缺陷尺寸 安全状况等级
未融合 未焊透 条状夹渣
球壳对接焊缝;圆筒形环焊缝;以及与封头连接的环焊缝 H≤0.1t,
且H≤2mm;
L≤2t H≤0.15t,
且H≤3mm;
L≤3t H≤0.2t,
且H≤4mm;
L≤6t
3级
圆筒形环焊缝 H≤0.15t,
且H≤3mm;
L≤4t H≤0.2t,
且H≤4mm;
L≤6t H≤0.25t,
且H≤5mm;
L≤12t
表5 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非圆形缺陷与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注7)
缺陷位置 缺陷尺寸 安全状况等级
未融合 未焊透 条状夹渣
球壳对接焊缝;圆筒形环焊缝;以及与封头连接的环焊缝 H≤0.1t,
且H≤2mm;
L≤t H≤0.15t,
且H≤3mm;
L≤2t H≤0.2t,
且H≤4mm;
L≤3t
3级或者4级
圆筒形环焊缝 H≤0.15t,
且H≤3mm;
L≤2t H≤0.2t,
且H≤4mm;
L≤4t H≤0.25t,
且H≤5mm;
L≤6t
注7: 表4、表5中H是指缺陷在板厚方向的尺寸,亦称缺陷高度;L指缺陷长度(单位为mm)。对所有超标非圆形缺陷均应当测定其高度和长度,并且在下次检验时对缺陷尺寸进行复验。
(三)如果能采用有效方式确认缺陷是非活动的,则表4、表5中的缺陷长度容限值可以增加50%。
第四十五条 母材有分层的,按照以下要求JiY豆豆'安全状况等级:
(一)与自由表面平行的分层,不影响定级;
(二)与自由表面夹角小于10。的分层,可以定为2级或者3级;
(三)与自由表面夹角大于或者等于100的分层,检验人员可以采用其他检测或者分析方法进行综合判定,确认分层不影响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的,可以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者5级。
第四十六条 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鼓包,应当查明原因,判断其稳定状况,如果能查清鼓包的起因并且确定其不再扩展,而且不影响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的,可以定为3级;无法查清起因时,或者虽查明原因但是仍然会继续扩展的,定为4级或者5级。
第四十七条 固定式真空绝热热容器,真空度及日蒸发率测量结果在表6范围内,不影响定级;大于表6规定指标,但不超出其2倍时,可以定为3级或者4级;否则定为4级或者5级。
表6其密度及日蒸发率测量
绝热方式 真空度 日蒸发率测量
测量状态 数值(Pa)
粉末绝热 未装介质 ≤65 实测日蒸发率数值小于2倍额定日蒸发率指标
装有介质 ≤10
多层绝热 未装介质 ≤20
装有介质 ≤0.2
第四十八条 属于压力容器本身原因,导致耐应试验不合格的,可以定为5级。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综合评定安全状况等级为l级至3级的,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可以继续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检验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有条件的监控使用;安金状况等级为5级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不得继续使用。本规则附件中对检验结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为4级并且监控期满的压力容器,或者定期检验发现严重缺陷可能导致停止使用的压力容器,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缺陷处理的方式包括采用维修的方法消除缺陷或者进行合于使用评价。负责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合于使用评价报告的结论和其他定期检验项目的结果综合确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允许使用参数和下次检验日期。
第五十一条 对于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是应当根据其结论所提出的检验策略制定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定期检验机构依据其检验策略制定具体的定期检验方案并且实施定期检验。
第五十二条 检验机构成当保证检验工作质量,检验时必须有记录,检验后出具报告,报告的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附录a以及附件(专项要求)的附表要求。检验记录应当详尽、真实、准确,检验记录记载的信息量不得少于检验报告的信息量。明确有检验人员、审核人员等签字的检验报告必须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审核人员签字方为有效。
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一般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交付使用单位存入压力容器技术档案。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报告应当有编制、审核、批准三级人员签字、批准人员为检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技术负责人。
因设备使用需要,检验人员可以在报告出具前,先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
书(1))(见附录b),将检验初步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检验人员对检验意见的正确性负责。
检验发现设备存在需要处理的缺陷,由使用单位负资进行处理,检验机构可以利用《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 (见附录b)将缺陷情况通知使用单位,处理完成并且经过检验机构确认后,再出具检验报告;使用单位在约应的时间内未能完成缺陷处理工作的,检验机构可以按照实际检验情况先行出具检验报告,处理完成并且经过检验机构确认后再次出具报告。经检验发现严重隐患,检验机构成当使用《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等将情况及时告知使用登记机关。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以向当地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
第五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将检验结果汇总上报使用登记机关。凡在定期检验过程中,发现压力容器存在影响安全的缺陷或者损坏,需要重大维修或者不允许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逐台填写并且上报检验案例。
第五十四条 检验结论意见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应当在《使用登记证》上标注,或者由检验机构另附检验标志。按照信息化工作的要求,检验机构及时将检验信息告知使用登记机关;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等采用电子记录卡、电子监督信息系统的,还应当在电子记录卡、电子监管信息系统中输入检验数据。
第五十五条 在用压力容器移装后的检验、停用后重新启用前的检验、超期服役继续使用前的检验均可参照本规则进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内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构总局颁布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同时废止。
附件A
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A1 总 则
A1.1 适用范围
本专项要求适用于在、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车)的定期检验。
A1.2 检验类别及周期
在用罐车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全面检验。
(1)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2)全面检验,罐车的全面检验周期按表A-1规定。
表A-1 全面检验周期
罐体安全状况等级 设备品种
铁路罐车 汽车罐车 罐式集装箱
1级~2级 4年 5年 5年
3级 2年 3年 2.5年
A1.3 检验周期特殊规定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罐车,应当进行全面检验:
(1)新罐车投用后1年内的首次检验;
(2)停用1年后重新使用的;
(3)发生事故,影响安全使用的;
(4)经过重大修理或改造的;
(5)改变使用条件的;
(6)使用单位或检验机构认为有必要提前进行全面检验的。
A1.4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除满足本规则的有关要求外,对装运易燃、易爆、助燃、毒性或者窒息性介质的罐车,还应当进行残液(气)处理、中和消毒、蒸汽吹扫、通风置换、清洗等,并且取样分析,罐内气体分析结果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残液(气)排放指标应符合相应的环保标准规定。
A2 年度检验项目、内容和方法
罐车的年度检验项目,包括罐车资料审查、罐体外观检验、罐体和底盘连接检验。附属设施连接检验、隔热层检验、附件检验、安全附件检验、组装检验、耐压试验(必要时)和气密性试验、真空度检测(适用于真空绝热罐体)等。
A2.1 罐车资料审查
首次检验、应当对资料进行全面审查;以后的检验,重点审查新增加和有变更的内容。
资料审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制造资料,包括竣工图样(总图和罐体图)、强度设计书、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安全附件及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以及制造监督证明书或者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2)改造、维修资料,包括施工方案、质量证明文件,以及相应的监督检验证书;
(3)使用管理资料,包括《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罐车准运证(必要时)、罐车运输许可证(必要时)、罐车驾驶资格证和押运员证(必要时)、液位计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和在不同温度下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等;
(4)检验资料,重点查阅上次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解决或者有无防范措施。
A2.2 罐体外观检验
罐体的外观检验除符合本规则的有关要求外,还需要检验以下内容:
(1)罐体表面漆色、铭牌和标志是否符合要求;
(2)罐体是否存在裂纹、泄漏、变形、鼓包、腐蚀、机械接触损伤等;
(3)法兰密封面是否完好,紧固螺栓是否有腐蚀、松动、完全变形;
(4)罐内防波板与罐体的连接,是否存在连接焊缝处的裂纹、连接固定螺栓的松脱,防波板是否脱落;
(5)罐内气(夜)相管、液位计固定导架、排污疏水装置等附件与罐体固定连接处是否存在裂纹、裂开或松脱等。
(6)各安全附件和其他附件与罐体的接口有无泄漏,连接是否牢固可靠;各管路是否存在机械接触损伤、堵塞等情况;
(7)真空绝热罐体的外壳是否存在变形、机械接触损伤、结霜结露、油漆脱落等,夹层珠光砂的沉降是否异常。
A2.3 罐体与底盘(底架或者框架)连接检验
(1)检验罐体与底盘是否连接牢固,紧固连接螺栓是否有腐蚀、松动、弯曲变形,螺母、垫片是否齐全、完好;
(2)检验罐体支座与底盘之间连接缓冲胶垫是否错位、变形、老化等,罐体支座前端(靠车头端)过渡区是否存在裂纹,罐体支座与垫板、垫板与罐体的连接焊缝前、后端有无裂纹;
(3)检验支座与固定卡或者卡带是否连接牢固;
(4)检验拉紧带有无锈蚀、开裂,罐体与底架拉紧带连接是否牢固、可靠;
(5)检验罐体支座与底架之间缓冲垫木有无腐蚀、变形、接触是否贴合,检查结果以紧密贴合面积大于或者等于1/3接触面积,局部间隙小于1mm,个别间隙小于2mm为合格;
(6)检验中间支座螺栓连接是否完好,螺栓紧固后,上、下支座是否密贴。
A2.4 附属设施连接检验
检验罐体与遮阳罩、操作台等的连接是否牢固。
A2.5 隔热层检验
具有隔热层的罐体,检验隔热层是否损坏、松脱、潮湿、跑冷等。
A2.6 附件检验
包括导静电装置、管路系统与阀门等。
A2.6.1 导静电装置检查
检验罐体管路、阀门和车辆底盘之间的导静电导线连接是否牢固可靠。罐体管路阀门与导静电带接地端的电阻不应当超过10Ω;连接罐体与地面设备的接地导线,截面积应当不小于5.5mm2。导静电带必须安装并且接地可靠,严禁使用铁链。
A2.6.2 装卸阀门的检查
包括外观、解体检查和性能试验:
(1)检查型号、公称压力及制造单位等,检验外观质量是否良好;
(2)进行解体,检查阀体、球体和阀杆及密封面有无裂纹、腐蚀、划痕、损伤变形等缺陷;
(3)装卸阀门组装后,检验是否松紧适度,开闭操作是否灵活;
(4)按照罐体的设计压力,阀门在全开和全闭工作状态下进行气密性试验,检验在全开全闭工作状态下是否操作自如,不感到有异常阻力或者空转等;保压时间不少于5min。
A2.6.3 快装接头检验
检验快装接头有无锈蚀、变形、裂纹和其他损坏,密封结构是否可靠。
A2.6.4 气(液)相接管检验
包括外观检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1)检验接管是否存在裂纹、拉弯变形、过渡区严重皱折、磨损、补焊等缺陷,不合格应该及时更换;
(2)连同罐体一起做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检验是否有异常变形、不均匀膨胀和泄漏等现象。
A2.6.5 其他附件检验
包括其他阀门、油泵、底盘的紧固螺栓等,按照相应的功能要求进行检验。
A2.7 安全附件检验
A2.7.1 安全阀检验
包括外观检验、解体检验和性能校验:
(1)检查铭牌和铅封,核实型式、型号、喉径、公称压力、制造单位等;非内置全启式弹簧安全阀不得使用,无产品制造许可证或者无合格证的安全阀不得使用;
(2)进行清洗、解体、检验阀体、弹簧、阀杆、密封面有无损伤、裂纹、腐蚀变形等;对于阀芯与阀座粘死或弹簧严重腐蚀变形的安全阀不得继续使用;新安全阀在校验时还应该测量其喉径;
(3)校验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和密封试验压力,每项校验不得少于3次,并且每次均要达到合格指标;安全阀的整定压力为罐体设计压力的1.05倍~1.10倍(真空绝热罐车安全阀整定压力需符合原设计要求),密封试验压力不低于整定压力的0.9倍;
(4)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报告并且由检验人员加装铅封。
A2.7.2 爆破片装置检验
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
A2.7.3 压力表检验
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
A2.7.4 液位计检验
(1)核实液位计的型式、型号、公称压力、精度等级及量程是否符合要求;
(2)将拆卸下的液位计进行清洗、解体,检查各零部件有无损伤变形;更换易损件,表盘刻度不清楚应当更换;
(3)检验液面计操作是否灵活、指示是否灵敏准确、结构是否牢固可靠;
(4)检验液面计表板是否附有不同温度下,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
(5)对于浮球(筒)式液面计,检验指示是否准确,否则要进行校正。
A2.7.5 测温仪表
检验是否在有效期内(适用于有检定要求的测温仪表)。
A2.7.6 紧急切断装置检验
包括外观检验、解体检验、性能校验和远控系统试验:
(1)核实紧急切断阀型式、型号、操作方式、公称压力、制造单位等,检验外观质量是否良好;无产品制造许可证或者合格证的紧急切断阀不得使用;
(2)进行清洗、解体,检验阀体、先导杆、弹簧、密封面、凸轮等有无损伤变形、腐蚀生锈、裂纹等缺陷;
(3)检查紧急切断阀装置控制系统的手摇泵、管路、易熔塞是否完好,有无损伤、松脱、泄漏等现象,钢索控制系统是否操作灵活可靠、到位等;
(4)检验油压式或者气压式紧急切断阀应当在工作压力下是否全开,并且持续放置不致引起自然闭合,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5)紧急切断阀是否在5s内闭止;设有过流保护装置的,检验超过额定流量时过流保护装置是否自动关闭;
(6)按照0.1MPa和罐体的设计压力进行气密性试验,保压时间应当不少于5min;
(7)紧急切断远控系统在罐体气密性试验合格后进行控制试验,检验其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A2.8 组装检验
(1)各安全附件及罐体分别检验合格后进行组装;需要更换的垫片、法兰和紧固件,其压力等级必须高于罐体设计压力并且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以组装,法兰密封面垫片材料选用必须与充装介质相适应,严禁使用石棉橡胶垫片;
(2)真空绝热罐体罐车必须按维护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组装,并且根据盛装介质的特殊要求对表面作相应的处理;
(3)盛装氧气(包括液氧)的罐车应当对各拆装接口及有油脂接触过的部位进行脱脂处理后,方可组装。
A2.9 耐压试验
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对罐车的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耐压试验。
A2.9.1 液压试验
罐体耐压试验一般采用液压试验,液压试验压力为罐体设计压力的1.3倍。真空绝热罐体的耐压试验可以按照设计图样的要求进行。
A2.9.2 气压试验
由于结构或介质原因,不允许向罐内充灌液体或运行条件不允许残留试验液体的罐体,可以按照图样要求采用气压试验,气压试验压力为罐体设计压力的1.15倍。
A2.10 气密性试验
气密性试验压力为罐体设计压力,试验介质应当为干燥、洁净的氮气或空气。
对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车进行气密性试验前,必须经罐内气体成分测试合格,否则严禁用空气作为试验介质。对于碳钢和低合金钢制罐体,气体温度不得低于5℃,并且保压足够的时间进行检验,气密性试验经检验无泄漏为合格。
A2.11 真空度检测
对真空绝热罐体罐车,还需要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对夹层的真空度进行检验或者测量,按照表A-2的规定进行处理。
表A-2 真空度检测(常温下)
绝热方式 夹层真空度(Pa) 结论
真空多层 ≤1.33 继续使用
>1.33 重抽真空
真空粉末 ≤13.3 继续使用
>13.3 重抽真空
A2.12 紧急切断阀及远程控制系统切断试验
罐体气密性试验合格后,缓慢排气降压至0.4 MPa至0.6MPa,分别对紧急切断阀及远程控制系统进行切断试验1~2次,检查其动作是否灵敏可靠,开关是否到位。
A2.13 抽真空
进行罐体抽真空(用氮气作气密试验介质的可以免抽真空),测定罐体真空度小于或者等于-0.086MPa(表压)为合格。
A2.14 充氮保护(气体置换)
对罐体进行充氮(气体置换),罐内压力应当为0.05 MPa至0.1MPa。
充氮完毕,进行罐内气体分析,取样时应该避免在充气口抽取以保证分析数据的准确性,罐内氧气含量小于或者等于3%为合格。
A2.15 喷漆、标志检验
检查罐体的颜色、色带、字样、字色和标志图形,若与规定不符,应当按规定要求重新喷涂。在介质名称对应的色带下方喷涂“罐体下次全面检验日期:xx年xx月,字色为黑色,字高不小于100mm。
A3 全面检验项目、内容和方法
全面检验项目,包括罐车罐体年度检验的全部内容、结构检验和几何尺寸检验、紧急切断阀的耐压试验、壁厚测定、表面缺陷和埋藏缺陷检测、罐体外表面油漆检验和强度校核等。
真空绝热罐体罐车可以不进行结构检验和几何尺寸检验、壁厚测定、表面缺陷和埋藏缺陷检测。
A3.1 结构检验和几何尺寸检验
首次全面检验时,应当进行结构检验和几何尺寸检验,以后的检验仅对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复查。
A3.1.1 结构检验
结构检验包括检验封头型式、筒体与封头的连接方式、开孔补强、焊缝布置、支座的型式与布置、排污口设置等。
A3.1.2 几何尺寸检验
几何尺寸检验包括测量罐体同一断面上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之差、纵(环)焊缝对口错边量、棱角度、咬边、余高等。
A3.2 紧急切断阀的耐压试验
按罐体设计压力的1.5倍,对紧急切断阀进行耐压试验,保压时间不少于10min;耐压试验前后,分别以0.1MPa和罐体的设计压力进行气密性试验,保压时间不少于5min。
A3.3 壁厚测定
壁厚的测定应该优先选择以下具有代表性的部位,并且有足够的测点数,测定后标图记录:
(1)液位经常波动的;
(2)易腐蚀、冲刷的;
(3)制造时的壁厚减薄和使用中易产生变形的;
(4)表面检验时,有怀疑的。
A3.4 表面缺陷和埋藏缺陷检测
罐体角焊缝和内表面对接焊缝应该做100%表面无损检测,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部位,还应当对焊缝进行射线或者超声抽查:
(1)使用过程中补焊的;
(2)焊缝错边量、棱角度超标的;
(3)焊接接头出现渗漏的部位及其两端延长的;
(4)因事故造成罐体焊接接头部位严重损伤变形的;
(5)上次埋藏缺陷检验有怀疑,要求作跟踪检测的;
(6)使用单位要求或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的。
对已经进行过射线或者超声抽查的部位,下次全面检验时,如果经外观或表面无损检测检验未发现缺陷,一般不再进行。
A3.5罐体外表面油漆检验
A3.5.1 油漆检验基本要求
(1)检验时发现油漆严重剥落、皱皮、罐体颜色与规定不符者,应当按照本附件A3.5.2要求对罐体外表面重新进行除锈喷漆;
(2)罐体外表面油漆经检验完好无损,除锈喷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A3.5.2 重新喷漆和标志要求
全面检验时如果需对罐体外表面重新漆色和喷涂标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喷漆前,必须清除外表面尘埃和油渍,漆色以均匀全覆盖为合格,不得有起泡,纤维堆积等缺陷;
(2)罐体及阀门接管的漆色应当符合相应标准或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规定;安全阀、气相管为大红色,液相管为淡黄色,其他阀门为银灰色;
(3)罐体的色带、字样、字色和标志图形的喷涂,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以清晰明亮为合格,否则必须重新喷涂。
A3.6 强度校核
经检验发现罐体存在大面积腐蚀、壁厚明显减薄或变更工作介质的,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强度校核。
A4 检验报告
罐车年度检验、全面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该根据实际检验情况,按照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综合评定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至3级的,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可以继续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或者5级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不得继续使用;安全附件检验不合格的罐车不允许投入使用。报告的目录、检验结论报告、检验报告附页的格式参照本附件表a,报告的封面、说明和其他单项报告的格式参照本规则的附录a。
附表a
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检验报告目录
报告编号:
序 号 名称 页码 附页、附图
1 铁路罐车(汽车罐 车、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结论报告
2 铁路罐车(汽车罐 车、罐式集装箱)资料审查报告
3 铁路罐车(汽车罐 车、罐式集装箱)年度(全面)检验报告
4 壁厚测定报告
5 壁厚校核报告
6 射线检测报告
7 超声检测报告
8 磁粉检测报告
9 渗透检测报告
10 材料成分分析报告
11 硬度检测报告
12 金相分析报告
13 安全附件检验报告(包括安全阀、爆破片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紧切断装置)
14 安全阀校验报告
15 耐压试验报告
16 气密性试报告
17 附加检验报告(包括真空度检测、充氮气体置换)
注:按照年度检验、全面检验规定项目名称编排、表头和有关项目名称按照检验类别及设备品种打印。本注不印制。
铁路罐车(汽车罐 车、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结论报告
报告编号:
设备名称 检验类别 (首次、年度、全面)
设备代码 单位内编号
使用登记证编号
制造单位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地址
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安全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设计使用年限 年
投入使用日期 年 月 上次检验日期 年 月
主体结构型式 运行状态
性能
参数 容积 m 内径 ㎜
设计压力 MPa 介质
设计温度 ℃ 最大充装量 kg
检验
依据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05)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
问题及其处理 [检验发现的缺陷位置、性质、程度及有关的处理意见(必要时附图或者附页)]
检验结论 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评定为 级
(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 允许使用参数
压力 MPa 温度 ℃
介质 其他
下次年度检验日期 年 月 下次全面检验日期 年 月
说明 (包括变更情况,也可另附)
检验人员:
编制: 日期: 检验机构核准证号:
(检验机构造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年 月 日
审核: 日期:
批准: 日期:
注:主体结构型式、运行状态、变更情况等含义见《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中使用登记表的填写说明,本注不印制。
铁路罐车(汽车罐 车、罐式集装箱)资料审查报告
报告编号:
设计单位
设计日期 产品标准
罐车图号 设计使用年限 年
制造单位
制造日期 产品编号
监检证书编号 (型式)试验证书编号
结构
型式 主体结构型式 安装型式
支座型式 保温绝热方式
性能
参数 容积 m3 内径 mm
长度 mm 最大充装量 kg
设计压力 MPa 设计温度 ℃
材料 筒体 厚度 筒体 mm
封头 封头 mm
外壳筒体 外壳筒体 mm
外壳封头 外壳封头 mm
腐蚀裕量 mm 介质
资料
审查
情况
上次
定期
检验
问题
记载
检验: 日期: 审核: 日期:
铁路罐车(汽车罐 车、罐式集装箱)年度检验报告附页
报告编号: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结果 备注
1 罐体
外观
检验 表面漆色、铭牌和标志
2 裂纹、泄漏、鼓包、变形、机械接角损伤
3 内外表面的腐蚀
4 法兰密封面及其紧固螺损伤
5 罐内防波板与罐体的边接
6 罐内气(液)相管、液位计固定导架、排污疏水装置等与罐体的固定边接
7 附件与罐体的接口
8 真空绝热罐体的外壳变形、机械接角损伤、结霜结露、油漆掊落、夹层珠光砂的沉降
9 罐体与底盘连接检验
10 附属设施连接检验
11 隔热层检验
12 附件检验 导静电装置
13 装卸阀门
14 快装接头
15 气(液)相接管
16 其他附件
17 安全附件检验 安全阀
18 爆破片装置
19 压力表
20 液位计
21 测温仪表
22 紧切断装置
23 组装检验
24 喷漆、标志检验
说明
检验: 日期: 审核: 日期:
注:检验结果,打“√”的表示无问题或者合格的检验项目,打“×”的表示有问题或者不合格的检验项目,填写“无此项”的表示实际没有有的检验项目,划“-”的表示无法检验的项目。
铁路罐车(汽车罐 车、罐式集装箱)全面检验报告附页
报告编号: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结果 备注
1 结构
检验 封头型式、筒体与封头的连接方式
2 开孔位置
3 焊缝布置
4 支座的型式与布置
5 排污口设置
6 几何
尺寸
检验 罐体同一断面上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之差
7 纵(环)焊缝最在对口错边量 /mm
8 纵(环)焊缝最大棱角度 /mm
9 纵(环)焊缝最大咬边 /mm
10 焊缝最大余高 mm
11 罐体
外观
检验 表面漆色、铭牌和标志
12 裂纹、泄漏、鼓包、变形、机械接触损伤
13 内处表面的腐蚀
14 法兰密封面及其紧固螺栓
15 罐内防波板与罐体的连接
16 罐内气(液)相管、液位计固定导架、排污疏水装置等与罐体的固定连接
17 附件与罐体的接口
18 真空绝热罐体结霜结露、油漆掊落、夹层珠光砂的沉降
19 罐体与底盘连接检验
20 附属设施连接检验
21 隔热层检验
22 附件
检验 导静电装置
23 装卸阀门
24 快装接头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结果 备注
25 附件
检验 气(液)相接管
26 其他附件
27 安全
附件
检验 安全阀
28 爆破片装置
29 压力表
30 液位计
31 测温仪表
32 紧急切断装置
33 组装检验
34 罐体外表面油漆检验
说明:
检验: 日期: 审核: 日期:
注:检验结果,打“√”的表示无问题或者合格的检验项目,打“×”的表示有问题或者不合格的检验项目,填写“无此项”的表示实际没有有的检验项目,划“-”的表示无法检验的项目。
附件B
医用氧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B1总则
B1.1适用范围
本专项要求适用于医用氧舱(以下简称氧舱)及其配套设施和场所的定期检验。
氧舱配套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应当满足本规则的有关要求。氧舱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及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
B1.2检验类别与检验周期
氧舱的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
(1)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对连续停用时间达到6个月(不包括改造、维修时间)的氧舱,重新投人使用前,应当按照年度检验的内容进行检验;
(2)全面检验,每3年至少一次;氧舱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时,对未涉及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检验项目,按照全面检验的相关内容进行检验。
B1.3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除满足本规则的有关要求外,使用单位还应当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1)停舱,对氧舱内、外进行清理,并且对舱内进行消毒处理;
(2)对首次进行年度检验的氧舱,使用单位应当填写《医用氧舱基本状况表》(见本附件附表b1)。
B2年度检验项目、内容和要求
年度检验项目,包括资料审查、舱体及舱内装饰检验、电气和通讯系统检验、测氧仪和测氧记录仪检验验及舱体气密性试验等、供(排)气和供(排)氧系统检验、安全附件检验、消防系统检
B2.1资料审查
检验人员应当首先对氧舱使用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查阅,全面了解受检氧舱的使用、管理情况及现状,做好记录。首次定期检验的氧舱,应当进行全面审查;以后的检验,重点审核新增加和有变更的内容。
资料审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与氧舱及配套压力容器安全有关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技术资料;
(2)氧舱的管理制度,包括氧舱操作规程,医护、操舱、维护管理人员职责,患者进舱须知,应急情况处理措施,氧源间管理规定,安全防火规定等;
(3)氧舱的运行(升、降压次数)记录、维护保养记录;
(4)安全附件校验(检定)记录、报告;
(5)维护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检验资料,特别是上次检验报告中提出问题(主要是指整改后免于现场复检的项目)的整改记录。
B2.2舱体及内装饰检验
检验以下内容:
(1)观察窗、照明窗、摄像窗和有机玻璃舱体是否有明显划痕、机械接触损伤、银纹等缺陷;
(2)上次检验后,舱内装饰隔层板、地板、柜具及油漆发生改变的,查阅有关的证明资料,检验其所变更的材料的难燃或者不燃性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3)查阅有关的证明资料,检验空气舱内的床、椅的包覆面料的耐燃性,或者氧气舱内床罩、枕套的抗静电性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4)舱内氧气采样口,是否畅通无堵塞,采样管路.与测氧探头、流量计是否连接可靠;
(5)舱门及递物筒密封圈是否老化、变形;
(6)氧气加压舱舱内是否安装导静电装置,并且连接可靠;
(7)舱体与接地装置的连接是否可靠,实侧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i2;
(8)有机玻璃氧舱端盖与舱体是否连接可靠。
B2.3电气和通讯系统检验
检验以下内容:
(1)氧舱照明系统是否完好、可靠;
(2)应急电源装置在正常供电网络中断时,是否能自动投人使用,维持供电的时间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3)氧舱的通讯对讲装置通话是否正常;
(4)按动舱内应急呼叫装置按钮时,控制台上是否有声光报警信号显示,并且该信号是否必须由舱外操作人员手动操作才能复位;
(5)舱内测温传感器防护是否良好,控制台上的测温仪表显示是否正确:
(6)舱内电器元件的使用电压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B2.4测氧仪和测氧记录仪检验
检验以下内容:
(1)空气加压舱控制台上是否配置测氧仪和测氧记录仪(氧气加压舱可以仅配置测氧仪);
(2)测氧仪的精度(引用误差)与}}J量范围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3)测氧仪传感器寿命(氧电极)是否在有效期内;
(4)空气加压舱配置的测氧仪在设定的上下限报警点是否能同时以声光形式报警。
B2.5供(排)气和供(排)氧管路系统检验
检验以下内容:
(1)供(排)气和供(排)氧管路系统是否通畅,进出气、进出氧阀门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2)舱内(外)的应急排气阀动作是否灵敏,应急排气阀门处是否有明显的红色警示标志;
(3)排废氧口位置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B2.6安全附件检验
检验以下内容:
(1)安全阀的铅封是否完好。是否在校验有效期内;
(2)选用的压力表是否与使用的介质相适应,其精度是否符合相应标准要求,压力表(控制台、递物筒、汇流排)的检定是否在有效期内;
(3)氧舱的快开门式舱门、递物筒是否设置动作灵敏、可靠的安全联锁装置,必要时可以采用压力测试方法确认。
B2.7消防系统检验
检验空气加压舱舱内灭火器的种类是否符合要求,并且_在使用有效期内,设有水灭火装置的氧舱,对其进行动作性试验,确认其是否能处于工作状态。
B2.8舱体气密性试验
按照产品标准规定的试验压力、试验介质、试验温度等要求进行舱体气密性试验,检验舱体的密封性能。
B3全面检验项目、内容和方法
全面检验项目,包括年度检验的全部内容、配套压力容器检验、电气系统检验、供(排)气和供(排)氧管路系统检验、急救吸氧装具检验、舱体气密性试验等。
B3.1配套压力容器的检验
氧舱配套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项目、内容和方法、结论及其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B3.2电气系统检验
(1)上次检验后,氧舱的电器元件等进舱导线的布置发生改变的,检验其隐蔽性和防护是否满足相应标准的要求;
(2)测试氧舱保护接地端子与其相连接的任何部位之间的阻抗,检验阻抗值是否满足相应标准的要求;
(3)对未配置馈电.隔离变压器的氧舱,检验电源的输人端与舱体之间的绝缘是否满足相应标准的要求。
B3.3供(排)气和供(排)氧管路系统检验
检验以下内容:
(1)应急排气装置及排气管路是否畅通;
(2)与汇流排连接的氧气瓶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3)汇流排是否可靠接地;
(4)氧源间通风是否良好,舱房内外、氧源间内是否设置了明显的禁火标志,舱房内是否配备灭火装置。
B3.4急救吸氧装置检验
检验急救吸氧装置的设置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B3.5舱体气密性试验
按照产品标准规定的试验压力、试验介质、试验温度等要求进行舱体气密性试验,检验舱体的密封性能。
B4检验结论
检验结论按照以下要求分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注B):
(1)符合要求,经年度检验或者全面检验,未发现缺陷或者只有轻度不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可以继续使用;
(2)基本符合要求,发现有影响氧舱安全使用的缺陷或者配套设施及场所有严重违反规定的现象,必须对缺陷及违反规定的现象进行整改后(注明整改后需检验人员到场确认或者仅对整改报告审查确认),方可继续使用;
(3)不符合要求,发现严重缺陷,不能保证氧舱正常安全使用,不得继续使用。
注Bf氧舱不进行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
B5检验报告
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检验情况,按照本附件做出检验结论,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及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的封面、目录、检验结论报告、年度检验报告附页、全面检验报告附页格式见本附件附表b2,说明和有关单项报告的格式参照本规则附录a,一些单项报告哎如安全附件检验报告和附加检验报告等)中的项目可以根据具体的检验项目合并编排。
B6技术鉴定
对于已经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氧舱,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但是使用达到20年的氧舱,如要继续使用,承担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安全性能进行综合技术鉴定,鉴定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全面检验的全部内容;
(2)所有隐蔽管线的检验(或者更换);
(3)电器元、器件及线路连接的检验(或者更换);
(4)氧舱舱体测厚及无损检测抽查;
(5)压力管路的气密性试验。
附表b1
医用氧舱基本状况表
设备名称
设备代码 单位内编号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地址
设备使用地点
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安全管理人员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产权单位
设计单位
制造单位
安装单位
制造日期 产品标准
产品编号 施工竣工日期
投入使用日期 主体结构型式
性能参数 氧舱容积 M3 内径×长度 Mm 治疗人数
设计压力 MPa 设计温度 ℃ 工作介质
加压方式 MPa 测氧方式 照明方式
工作压力 MPa 材料 壳体 厚度 壳体 mm
工作温度 ℃ 封头 封头 mm
技术管理资料 产品质量证明书 舱体竣工图 配套仪表合格证
氧舱合格证 供(排)气系统图 开舱使用记录
制造监检证书 供(排)氧系统图 维修记录
安装监检证书 电路系统图 维护人员资格
使用说明书 安装竣工资料 管理制度
配套压力容器 容器名称 产品竣工图号 质量证明书 设计压力(MPa) 容积
(m3) 数量 制造日期
储气罐
气液分离器
过滤器(净化器)
安全附件 附件名称 制造单位 规格 型号 合格证 数量 制造日期
氧气压力表
安全阀
压力表
安全联锁装置
说明:
填表: 日期:
附表B2
报告编号:
氧舱定期检验报告
设 备 品 种: 医用氧舱
设 备 代 码:
使 用 证 号:
单位内编号: (首检、年检、全面检验)
检 验 类 别:
检 验 日 期:
(印制检验机构名称)
医用氧舱检验报告项目
报告编号:
序号 名称 页码 附页、附图
1 医用氧舱定期检验结论报告
2 医用氧舱年度(全面)检验报告附页
3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配套压力容器)
4 安全附件检验报告
5 附加检验报告(导静电装置)
6 气密性实验报告
医用氧舱定期检验结论报告
报告编号:
设备名称 检验类别 (首检、年检、全面)
设备代码 单位内编号
使用登记证编号 设备型号
制造单位
安装单位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地址
设备使用地点
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安全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设计使用年限 年
投入使用日期 年 月 上次检验日期 年 月
主体结构形式 运行状态
性能参数 容积 内径Ⅹ长度 Ⅹmm
设计压力 测氧方式
使用压力 MPa 设计温度 ℃
工作介质 MPa 工作温度 ℃
介质 照明方式
检验
依据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
问题及其处理 【检验发现的缺陷位置、性质、程度及其处理意见(必要时附图或者附页)】
检验
结论 (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 允许使用参数
压力 MPa 温度 ℃
介质
下次年度检验日期 年 月 下次全面检验日期 年 月
说明 (包括变更情况)
检验人员:
编制: 日期: 检验机构核准证号:
(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年 月 日
审核: 日期:
批准: 日期:
医用氧舱年度检验报告附页
报告编号: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结果 备注
1
资料
审查 医用氧舱及配套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技术资料
2 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人员职责)
3 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4 安全附件校验(检定)记录、报告
5 维护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 上次检验提出问题整改情况
7
舱体
及内
装饰
检验 观察窗、照明窗、摄像窗、有机玻璃舱体划痕、机械接触损伤、银纹
8 舱内装饰隔层板、地板、柜具及油漆的难燃料或者不燃性
9 空气舱内的床、椅的 包覆面料的耐压性,氧气舱内床罩、枕套的抗静电性
10 舱内氧气采样口的畅通,采样管路与测氧探头、流量计链接
11 舱门及递物筒密封圈老化、变形
12 氧气舱内导静电装置及连接
13 舱体与接地装置的链接,实测接地电阻值 Ω
14 有机玻璃氧舱端盖与舱体的链接
15
电气
和通
讯系
统检
验 氧舱照明系统
16 应急电源装置的功能
17 氧舱通讯对讲装置通话
18 氧舱应急呼叫装置的声光报警及手动复位
19 舱内温度传感器的防护及测温仪表的显示
20 舱内电器元件的使用电压
21 测氧仪和测氧记录仪检验 加压舱测氧仪和测氧记录仪的配置
22 测氧仪的精度与测量范围
23 测氧仪传感器的寿命有效期
24 空气加压舱测氧仪的上下限报警点的声光报警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结果 备注
25 供(排)气和供(排)氧管路系统检验 供(排)气和供(排)氧管路的畅通及进出气、进出氧阀门动作
26 舱内(外)应急排气阀动作及警示标志
27 排废氧口位置
28
安全
附件
检验 安全阀 见安全附件检验报告
29 压力表
30 快开门式舱门、递物筒安全联锁装置
31 消防系
统检验 舱内灭火器的配备及其有效期
32 舱内水灭火装置的动作性试验
33 舱体气密性试验 见气密性试验报告
说明:
检验: 日期: 审核: 检验:
注:检验结果栏中,打“√”的表示无问题或者合格的检验项目,打“Ⅹ”的表示有问题或者不合格的检验项目,填写“无此项”的表示实际没有的检验项目,划“-”的表示无法检验的项目。
医用氧舱全面检验报告附页
报告编号: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结果 备注
1
资料
审查 医用氧舱及配套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技术资料
2 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人员职责)
3 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4 安全附件校验(检定)记录、报告
5 维护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 上次检验提出问题整改情况
7
舱体
及内
装饰
检验 观察窗、照明窗、摄像窗、有机玻璃舱体划痕、机械接触损伤、银纹
8 舱内装饰隔层板、地板、柜具及油漆的难燃料或者不燃性
9 空气舱内的床、椅的 包覆面料的耐压性,氧气舱内床罩、枕套的抗静电性
10 舱内氧气采样口的畅通,采样管路与测氧探头、流量计链接
11 舱门及递物筒密封圈老化、变形
12 氧气舱内导静电装置及连接
13 舱体与接地装置的链接,实测接地电阻值 Ω
14 有机玻璃氧舱端盖与舱体的链接
15
电气
和通
讯系
统检
验 氧舱照明系统
16 应急电源装置的功能
17 氧舱通讯对讲装置通话
18 氧舱应急呼叫装置的声光报警及手动复位
19 舱内温度传感器的防护及测温仪表的显示
20 舱内电器元件的使用电压
21 舱内导线的隐蔽性保护情况
22 氧舱保护接地端子与其相连接间的阻抗值 Ω
23 电源的输入端与舱体之间的绝缘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结果 备注
24
测氧仪
和测氧
记录仪
检验 加氧舱测氧仪和测氧记录仪的配置
25 测氧仪的精度与测量范围
26 测量仪传感器的寿命有效期
27 空气加压舱测氧仪的上下限报警点的声光报警
28
供(排)气和供(排)氧管路系统检验 供(排)气和供(排)氧管路的畅通及进出气、进出氧阀门动作
29 舱内(外)应急排气阀动作及警示标志
30 排废氧口位置
31 应急排气装置及排气管路畅通
32 氧气瓶的检验有效期
33 汇流排接地
34 氧源间的通风及防火检验
35
安全
附件
检验 安全阀 见安全附件检验报告
36 压力表
37 快开门式舱门、递物筒安全联锁装置
38 消防系
统检验 舱内灭火器的配备及其有效期
39 舱内水灭火装置的动作性试验
40 紧急吸氧装置检验
41 舱体气密性试验 见气密性试验报告
说明:
检验: 日期: 审核: 检验:
注:检验结果栏中,打“√”的表示无问题或者合格的检验项目,打“Ⅹ”的表示有问题或者不合格的检验项目,填写“无此项”的表示实际没有的检验项目,划“-”的表示无法检验的项目。
附表C
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C1 总则
C1.1 适用范围
本专项要求适用于以氨为制冷剂,单台贮氨器容积不大于5m3且总容积不大于10m3的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采用其他制冷剂的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应当考虑制冷剂的特性,参照本附件执行。
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主要包括冷凝器、贮氨器、低压循环贮氨器、氨液分离器、中间冷却器、集油器、油分离器等。
C2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使用单位除按照本规则第四章的有关要求准备外,还应当提交氨液充装时间及氨液成分检验记录,进行现场环境氨浓度检测,确保现场环境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相应的标准允许值。
C3 检验项目、内容和方法
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可以在系统不停机的状态下进行。检验项目包括资料审查、宏观检验、氨液成分检验、壁厚测定、高压侧压力容器的外表面无损检测。必要时还应当进行压力容器低压侧的外表面无损检测、声发射检测、埋藏缺陷检测、材料分析、强度校核、安全附件检验、耐压试验等检验项目。
C3.1 资料审查
除按照本规则第十六条要求审查的资料外,还应当审查液氨充装时间及液氨成分检验记录。
C3.2 宏观检查
(1)首次全面检验时应当检验容器结构(如筒体与封头连接、开孔部位及补强、焊缝布置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以后的检验仅对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复查;
(2)检验铭牌、标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检验隔热层是否有破损、脱落、跑冷等现象,表面油漆是否完好;
(4)检验高压侧容器外表面是否有裂纹、腐蚀、变形、机械接触损伤等缺陷;
(5)用酚酞试纸检测工作状态下压力容器的焊缝、接管等各连接处是否存在渗漏;
(6)必要时在停水状态下对冷凝器管板与换热管的角接接头部位进行腐蚀、渗漏检验;
(7)检验紧固螺栓是否齐全、牢固,表面锈蚀程度;
(8)检验支承或者支座的下沉、倾斜、基础开裂情况。
C3.3 液氨成分检验
审查使用单位的氨液成分检查记录是否符合NB/T 47012《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的要求,成分不符合要求的,应该按照本C3.5.2、C3.5.3进行检测。
C3.4 壁厚测定
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要求,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进行壁厚测定,并且保证足够的测点数。
C3.5 无损检测
C3.5.1 高压侧表面无损检测
压力容器的高压侧压力应当进行外表面无损检测抽查,对应力集中部位、变形部位、有怀疑的焊接接头、补焊区、工卡具焊迹、电弧损伤处和易产生裂纹部位应该重点检测。
C3.5.2 低压侧声发射检测无损检测
压力容器低压侧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声发射检测或者外表面无损检测抽查;
(1)使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没有设计使用年限但使用达到20年的;
(2)氨液成分分析不符合NB/T 47012要求的;
(3)宏观检查有异常情况,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的。
C3.5.3 超声检测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采用超声波检测方法进行埋藏缺陷检测,必要时进行开罐检测;
(1)宏观检验或表面无损检测发现有缺陷的压力容器,认为需要进行焊缝埋藏缺陷检测的;
(2)氨液成分分析不符合NB/T 47012要求的压力容器高压侧的;
(3)按照GB/T18182—2000《金属压力容器声发射检测及结果评价方法》,需要对声发射源进行复验的;
(4)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的。
C3.6 材料分析
主要受压元件材质不明的,应当查明材质,对于压力容器低压侧,也可以按照Q235A进行强度校核。
C3.7 强度校核
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进行强度校核:
(1)均匀腐蚀深度超过腐蚀裕量的;
(2)检验人员对强度有怀疑的。
C3.8 安全附件检验
安全附件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
C3.9 耐压试验
需要进行耐压试验的,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
C4 安全等级评定与检验周期
C4.1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根据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需要改造、维修的压力容器,按照改造、维修后的复检结果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安全附件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允许投入使用。
C4.2 检验周期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3级的,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可以继续使用,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2)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应当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三年,在监控使用期满前,使用单位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其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3)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应当对缺陷经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C5 检验报告
定期检验后应当按照本规则附录a规定的格式出具检验报告。
附件D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D1 总则
D1.1 目的
本专项要求适用于在用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定期检验。
本专项要求不适用于在用长管拖车车辆部分的检验。
D1.2 定期检验周期
按照所充装介质不同,定期检验周期见表D-1;
表D-1定期检验周期(注D1)
介质类别 充装介质 定期检验周期
首次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
A 天然气(煤层气)、氢气 3 5
B 氮气、氦气、氩气、氖气、空气 6
注:D1除B组的介质和其他惰性、无腐蚀性气体外,其他介质(如有毒、易燃、易爆、腐蚀等)均为A组。
D1.3 提前进行定期检验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应当提前进行定期检验:
(1)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者对其安全使用有怀疑的;
(2)充装介质中,腐蚀成份含量超过相关标准规定的;
(3)发生交通、火灾等事故,对安全使用有影响的;
(4)年度检验发现问题,而且影响安全使用的。
D1.4 定期检验的辅助工作
定期检验过程中,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的拆卸和检验后的组装等检验辅助工作应当由具备长管拖车的气瓶(B1)和长管拖车(C2)或者管束式集装箱(C3)制造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检验辅助单位)进行。
D1.5 定期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定期检验前,使用单位和检验辅助单位除按本规则第二章的有关要求准备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使用单位将外表面有碍检验的杂物清除干净,并且将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及其相关技术档案资料一并送至检验地点;
(2)检验辅助单位对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拆卸前,应根据介质的不同性质,采取安全有效的方法将气瓶内的残气、残液排除,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当地的环境保护要求,瓶内(可燃、有毒)气体检测结果必须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方可进行拆卸;
(3)检验辅助单位应当负责检验后的组装工作,并且对其组装及维修质量负责。
D2 定期检验项目、内容和要求
定期检验项目,包括资料审验,气瓶的瓶体(以下简称瓶体)检验、附件(包括端塞、阀门、管路、快装接头等)检验、安全附件检验、气瓶固定装置(框架或者捆绑带)检验和整车气密性试验。
D2.1 资料审验
资料审验主要包括以下技术资料:
(1)首次定期检验时,验阅使用登记证,设计、制造资料,包括产品质量证明书、竣工总图、使用说明书、气瓶强度计算书、监督检验证书;
(2)改造、维修资料,包括方案、施工质量证明资料;
(3)检验、检验资料,包括年度检验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重点验阅上次检验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解决。
(4)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产品铭牌。
D2.2 瓶体检验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的瓶体检验,分为气瓶拆卸检验和气瓶不拆卸检验:
气瓶拆卸检验,主要包括宏观检验、全自动超声检测和壁厚测定、磁粉检测、渗透检测、外测法水压试验等。
气瓶不拆卸检验,主要包括宏观检验、超声检测、壁厚测定、声发射检测等。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的气瓶,应当进行气瓶拆卸检验:
(1)首次进行定期检验的;
(2)上一次定期检验采用气瓶不拆卸检验的;
(3)本附件D1.3中所规定的;
(4)瓶体外螺纹腐蚀严重、气瓶与固定法兰的连接松动、气瓶发生转动的;
(5)气瓶不拆卸检验时发现问题需要拆卸检验检修的。
D2.2.1 宏观检验
宏观检验前,内壁应当保证清洁、干燥、无氧化皮等,如果有必要,在检验之前应当采用适当的方法对表面进行清理,如发现内部存在过多的残渣和残液,应当对其腐蚀性进行评价。
宏观检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检验气瓶钢印标记内容,并且逐只登记气瓶编号;
(2)逐只检验气瓶外表面,是否存在裂纹、腐蚀、凹陷、火焰灼伤、鼓包、机械接触损伤、颈部折叠等;
(3)检验内表面可能存在裂纹、腐蚀、鼓包、皱折和机械接触损伤等;
(4)检验瓶口内、外螺纹是否存在裂纹、腐蚀、磨损及其他损伤。
瓶口外螺纹如发生腐蚀的,应对腐蚀程度进行检测和评价,不能对气瓶进行有效固定的螺纹应进行修整。
D2.2.2 全自动超声检测
采用全自动超声检测方法对瓶体筒体进行100%超声检测,超声检测设备应当具备C扫描记录和缺陷A形波记录功能,对自动超声检测发现的缺陷,应进行手动超声检测复验。
当进行气瓶不拆卸检验时,应采用其他有效的超声波技术实现对瓶体100%超声检测。
D2.2.3 壁厚测定
采用气瓶拆卸检验时,应当对瓶体进行全面积测厚,超声测厚设备应具备C显示和B显示记录功能。检验设备应当具备对最小厚度进行自动记录功能;采用气瓶不拆卸检验时,壁厚测定位置一般应选择易发生腐蚀或有怀疑的其他重点部位。
壁厚测定时,如果发现母材存在分层缺陷,应当增加超声检测,查明分层分布以及与母材表面的倾斜度,并且做图记录。
D2.2.4 磁粉检测
对瓶体外表面周、纵向(应当为全感应非接触、非通电磁化技术)进行100%磁粉检测,并且记录检测部位、缺陷性质、尺寸、位置等信息。
D2.2.5 渗透检测
对瓶口及瓶颈部位内表面进行渗透检测,主要检测裂纹、皱折等缺陷。
D2.2.6 水压试验
D2.2.6.1 水压试验条件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在定期检验时应当进行外测法水压试验:
(1)瓶体有严重腐蚀或者损伤的;
(2)发生交通、火灾等事故,对安全使用有影响的;
(3)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对瓶体的安全状况有怀疑的;
(4)气瓶拆卸检验过程发现有裂纹缺陷的;
(5)首次进行定期检验的。
水压试验装置、试验方法和安全措施应当符合GB/T 925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的规定。
D2.2.6.2 水压试验要求
(1)水压试验压力为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的5/3倍,保压时间不得少于2分钟。
(2)水压试验时,应当测定瓶体的残余变形率;
(3)水压试验后应当对气瓶内部进行干燥处理。
D2.2.7 声发射检测
声发射检测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发现的有效声发射源应当予以记录,并且采用其他有效方法进行复验。
D2.3 附件检验
D2.3.1 气瓶端塞检验
(1)逐只检验端塞有无腐蚀、裂纹及机械接触损伤等;
(2)如果端塞上带有内伸式接管,检验接管有无变形、裂纹、凹陷及堵塞等。
D2.3.2 管路和阀门检验
(1)检验金属管路有无变形、裂纹、凹陷、扭曲或者其他机械接触损伤,对管道焊缝部位进行表面检测;
(2)检验阀门是否存在腐蚀、变形、泄漏,开闭是否正常
(3)逐只对阀门进行高压和低压密封试验,其中高压密封试验的试验压力为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的1.1倍,低压密封试验的试验压力为0.5 MPa至0.7MPa;
(4)对管路和管路上连接的阀门进行整体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的5/3倍,保压时间不得少于2min。
D2.3.3 快装接头检验
检验快装接头有无腐蚀、变形、裂纹和其他损坏,密封结构是否可靠。
D2.4 安全附件检验
D2.4.1 压力表、安全阀的检验及校验
压力表、安全阀的校验检定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
D2.4.2 爆破片装置检验
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
D2.4.3 导静电装置检验
(1)测量瓶体、管路、阀门与导静电带接地端的电阻;
(2)检验导静电带的安装是否正确。
D2.5 气瓶固定装置(框架或者捆绑带)检验
(1)检验框架有无裂纹、明显变形或者其他机械损伤,框架与车辆部分连接装置是否完好;
(2)检验长管拖车气瓶捆绑带是否有损伤、腐蚀,斜拉杆紧固连接螺栓是否腐蚀、松动、弯曲变形。
D2.6 整车气密性试验
组装完成后必须对整车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压力为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D2.7 抽真空
进行气瓶抽真空(用氮气作气密试验介质的可以免抽真空),真空度小于或者等于-0.086MPa(表压)为合格。
D2.8 充氮保护
对气瓶进行充氮(气体置换),瓶内压力应当为0.05 MPa至0.1MPa。
D2.9 喷漆、标志检验
检查气瓶的颜色和警示标志是否符合要求,喷涂 “下次检验日期:xx年xx月”。
D3 检验结果评定
D3.1 气瓶
D3.1.1 裂纹和机械接触损伤
存在以下缺陷(情况)时,不得继续使用:
(1)内外表面裂纹未消除或消除后剩余壁厚小于最小允许壁厚(注D2)时;
(2)表面机械接触损伤并且剩余壁厚小于最小允许壁厚时;
(3) 瓶口内螺纹机械接触损伤或者腐蚀导致锥形螺纹有效螺纹长度小于规定值或者直螺纹有效啮合螺纹数小于6个时。
注D2:气瓶的最小允许壁厚为设计壁厚的95%。
D3.1.2 腐蚀
存在以下缺陷(情况)时,不得继续使用:
(1)点腐蚀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75%时;
(2)均匀腐蚀或者线腐蚀剩余壁厚小于最小允许壁厚时。
D3.1.3 凹陷
瓶体凹陷最大深度与瓶体直径之比大于0.7%或者凹陷长径与瓶体直径之比大于20%时,应当静下合于使用评价,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D3.1.4 鼓包
瓶体鼓包明显或者鼓包部位硬度值不符合相应制造标准要求(未规定是可以按强度进行硬度换算)时,不得继续使用。
D3.1.5 火焰损伤
气瓶遭受火焰损伤,应当对材质的损伤程度进行评价,损伤严重的不得继续使用。
D3.1.6 水压试验
存在以下情况,不得继续使用:
(1)瓶体发生明显变形或者保压期间出现压力回降现象(因试验装置或瓶口泄漏造成的压力回降除外);
(2)瓶体容积残余变形率超过6%,并且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
(3)瓶体容积残余变形率超过10%。
D3.2 气瓶端塞
存在以下缺陷(情况)时,不得继续使用:
(1)裂纹、严重腐蚀或者影响安全使用的机械接触损伤时;
(2)螺纹机械接触损伤或者腐蚀导致锥形螺纹有效螺纹长度小于规定值或者直螺纹有效啮合螺纹数小于6个时。
D3.3 管路、阀门
存在以下缺陷(情况)时,不得继续使用:
(1)管路遭受火灾或者出现裂纹、明显变形、影响安全使用的机械接触损伤;
(2)高压软管未进行更换;
(3)管路、排污装置堵塞;
(4)阀门变形、锈蚀、泄漏,开闭不灵活;
(5)管路系统整体水压试验不合格。
D3.4 安全附件
存在以下缺陷(情况)时,不得继续使用:
(1)压力表、安全阀未按期校验、检定;
(2)易熔塞有明显挤出、表面发生裂纹;
(3)爆破片装置变形、发生裂纹、螺纹损坏;
(4)导静电装置安装错误、连接松动或者导静电带接地端的电阻超过10Ω、接地导体不正确。
D3.4 气瓶固定装置(框架或者捆绑带)
存在以下缺陷(情况)时,不得继续使用:
(1)气瓶两端与支撑板、支撑板与框架的连接松动,气瓶发生转动;
(2)框架出现裂纹、凹陷、扭曲或者其他机械接触损伤;
(3)框架与拖车底盘连接松动,紧固件损坏;
(4)捆绑带有损伤、严重腐蚀,紧固连接螺栓损坏。
(5)斜拉杆紧固连接螺栓有腐蚀、松动、弯曲变形损坏。
D3.6 整车气密性试验
整车气密性试验发现泄漏的,不得继续使用。
D4 检验结论
检验结论按照以下要求分为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注3):
(1)符合要求,各项检验结果未发现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情况),或者维修确认所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情况)已消除,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可以继续使用;
(2)不符合要求,检验发现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情况)时,并且缺陷(情况)未消除,检验结果为不符合要求,不得继续使用。
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附件D1.2、D1.3的规定,确定下次定期检验日期。
注D3: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不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D5 检验报告
定期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报告的格式按照本附件附表d,报告的封面、说明和单项报告的格式参照本规则附录a。
附表d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定期检验结论报告
设备名称 检验类别 (首次、定期检验)
设备代码 设备型号
使用登记证编号 单位内编号
制造单位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地址
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安全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设计使用年限 年
投入使用日期 年 月 上次检验日期 年 月
主体结构型式 运行状态
性能
参数 气瓶数量 气瓶规格 mm
单瓶容积 m3 总容积 m3
公称工作压力 MPa 介质
检验依据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
问题及其外理 [检验发现的缺陷位置、性质、程度及处理意见(必要时附图或者附页)]
检验结论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允许使用参数
压力 MPa 温度 ℃
介质
下次检验日期 年 月
说明 (包括变更情况,或者另附说明)
检验人员
编制: 日期: 检验机构核准证号
(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年 月 日
编制: 日期:
编制: 日期:
附件E
非金属、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E1 总则
E1.1 适用范围
(1)本附件适用于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设计温度高于-20℃并且低于200℃的在用搪玻璃压力容器以及《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范围内的在用石墨及石墨衬里压力容器、玻璃钢及玻璃钢衬里压力容器、塑料及塑料衬里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2)本附件适用于前项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非金属部分(包括非金属壳体、零部件及衬里,以下统称非金属部分)的定期检验,金属基体及零部件、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要求按本规则正文的规定。
其他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可以参照本附件的要求进行。
E1.2 非金属部分的检验周期
根据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的特点,将其非金属部分的安全状况等级分为5级,按本附件E4的规定进行评定。综合评定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2级的,检验结果为符合要求,可以继续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检验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监控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不能继续在当前工况(特别是介质)下使用,但可用于其它适合的介质,监控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不符合要求,不能用于腐蚀性介质。
根据确定的安全状况等级,检验周期确定如下:
(1)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的,一般每3年检验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2级的,一般每2年检验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应当监控使用,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年;
(4)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不能继续在当前工况(特别是介质)下使用;如果用于其它适合的腐蚀性介质时,应当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年;
E2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检验前的准备工作除满足本规则正文的要求外,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1)进入设备的人员应穿软底鞋,检验人员的衣服不能带有金属等硬质物件,以防止对非金属层的划伤;
(2)检测人员和检测仪器进入设备前,容器内表面应当利用软质材料进行有效防护,所有检测设备不允许直接放置在容器内表面上;
(3)严禁在容器内动火和用力敲击非金属部分;
(4)容器内表面应当清洗干净、干燥,不得有物料粘附。
E3 检验项目、内容和方法
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的检验由金属基体(包括零部件及安全附件)检验和非金属部分检验两部分组成,金属基体(包括零部件及安全附件)检验的项目、内容和方法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执行,非金属部分的检验项目、内容和方法按本附件的规定执行。
资料审查应当包括非金属部分的相关资料。
E3.1 搪玻璃压力容器检验
E3.1.1铭牌和标志检验
检验铭牌和标志是否清楚,牢固可靠。
E3.1.2 搪玻璃层检验
检验以下内容:
(1)检验搪玻璃层表面是否有腐蚀迹象,是否有磨损、机械接触损伤、脱落,法兰边缘的搪玻璃层是否有脱落;
(2)依据 GB/T 7993《在腐蚀条件下搪玻璃设备的高电压试验方法》,对搪玻璃层进行直流高电压检测,检测电压为10kV;如果进行耐压试验,直流高电压检测应当在耐压试验后进行;
(3)依据GB/T 7991《搪玻璃层厚度测量 电磁法》测定搪玻璃层厚度。
E3.1.3 附件与部件检验
检验以下内容:
(1)卡子、活套法兰、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是否有腐蚀迹象;
(2)法兰密封面有无泄漏,密封垫片的聚四氟乙烯包覆层是否完好,结构层是否完好和具有良好弹性;
(3)搪玻璃放料阀关闭时是否有泄漏,孔板防腐层是否完好。
E3.1.4 夹套介质进口管口挡板检验
检查夹套介质进口管口挡板及附近部位是否完好、功能是否符合要求。
E3.1.5 搪玻璃层修复部位检验
检验搪玻璃层修复部位是否有腐蚀、开裂和脱落现象。
E3.2 石墨及石墨衬里压力容器检验
E3.2.1 石墨压力容器
E3.2.1.1铭牌和标志检验
检验铭牌和标志是否清楚,牢固可靠。
E3.2.1.2表面检查
检验以下内容:
(1)容器筒体、侧盖板、上下盖板的变形与腐蚀情况;
(2)石墨件表面是否有腐蚀、磨损、分层、掉块、裂纹等缺陷;
(3)石墨件粘接部位的粘接剂是否完好,有无腐蚀、开裂和渗漏。
E3.2.1.3 法兰密封面检验
检验法兰密封面有无泄漏,密封垫片的完好性。
E3.2.1.4 附件检验
检验阀门、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等附件防腐层是否完好。E3.2.2石墨衬里压力容器
石墨衬里压力容器的衬里部分除按照本附件E3.2.1.2(作为衬里表面要求)要求检验外,还应当检验石墨衬里层是否有腐蚀、磨损、剥落、裂纹、鼓包,与金属基体是否有脱离,粘接是否开裂。
E3.3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及玻璃钢衬里压力容器检验
E3.3.1 玻璃钢压力容器
E3.3.1.1 铭牌和标志检查
检查铭牌和标志是否清楚,牢固可靠。
E3.3.1.2 外表面检查
检验玻璃钢压力容器外表面是否有腐蚀破坏、开裂、磨损和机械接触损伤、鼓包、变形。
E3.3.1.3 内表面检查
检验以下内容:
(1)是否光滑平整,是否有杂质、纤维裸露、裂纹,是否有明显的划痕;
(2)是否有变色、龟裂、树脂粉化、纤维失强等化学腐蚀缺陷;
(3)是否有破损、裂纹、银纹等力学腐蚀缺陷;
(4)是否有溶胀、分层、鼓包等浸渗腐蚀缺陷;
(5)容器角接、搭接及筒体与封头的内粘接树脂是否饱满,是否有脱层、起皮,粘接缝是否裸露,粘接基面法兰是否有角列、起皮、分层、破损等缺陷;
(6)人孔、检查孔、接管法兰及其内补强结构区是否有破损、起皮、分层、翘边等缺陷;
(7)容器本体、内支撑架及内件联接是否牢固,联接受力区是否有裂纹、破损等缺陷。
E3.3.1.4 连接部位检查
检验玻璃钢容器管口、支撑件等连接部位是否有开裂、拉脱现象。
E3.3.1.5 附件防腐层检查
检验阀门、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等附件与介质接触部分防腐层是否完好。
E3.3.2 玻璃钢衬里压力容器
玻璃钢衬里压力容器的衬里部分除按照本附件E3.3.2.3(作为衬里表面要求)要求检验外,还应当检验以下内容:
衬里是否鼓包、与基体是否有分离等缺陷;
用非金属层测厚仪测定玻璃钢衬里层的厚度。
E3.4 塑料及塑料衬里压力容器检验
E3.4.1塑料压力容器检验
E3.4.1.1 铭牌和标志检验
检验铭牌和标志是否清楚,牢固可靠。
E3.4.1.2 外表面检验
检验塑料压力容器外表面是否有腐蚀破坏、老化开裂、泄漏、磨损和机械接触损伤、鼓包、变形。
E3.4.1.3 内表面检查
检验否有腐蚀破坏、老化开裂、磨损和机械接触损伤、鼓包。
E3.4.1.4 焊缝和连接部位检验
检验焊缝和连接部位是否有开裂、拉脱现象。
E3.4.5 附件检查
检验阀门、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等附件防腐层是否完好。
E3.4.1.6 支承或者支座检验
检验支承或者支座的损坏、倾斜、开裂情况,紧固螺栓是否完好。
E3.4.2塑料衬里压力容器检验
塑料衬里压力容器衬里部分除按照本附件E3.4.1.3(作为衬里表面要求)要求检验外,还应当检验以下内容:
(1)衬里是否鼓包、与基体是否有分离等缺陷;
(2)对塑料衬里进行5kV直流高电压检测和厚度测定,如果进行耐压试验,直流高电压检测应当在耐压试验后进行。
E3.5 耐压试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时应当进行耐压试验:
(1)出现本规则正文第三十三条所述情况的;
(2)非金属主要受压元件或者衬里更换的;
(3)对非金属部分进行局部修复的。
搪玻璃压力容器的耐压试验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GB25025《搪玻璃设备技术条件》执行,石墨、玻璃钢、塑料压力容器的耐压试验按照《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E4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安全状况等级根据检验结果(对于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指非金属衬里层和金属基体的综合检验结果)综合评定,以其中项目等级最低者,作为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E4.1 搪玻璃压力容器
搪玻璃层的安全状况等按照以下要求级评定:
(1)搪玻璃层表面光亮如新,没有腐蚀失光、破损、磨损、机械接触损伤时为1级;
(2)搪玻璃层表面有轻微的腐蚀失光现象,或者有轻微的磨损、机械接触损伤,经10kV直流高电压检测通过时,为2级;不通过时,为5级;
(3)搪玻璃层经过局部修复时,为3级,钽钉加聚四氟乙烯的修复部位不影响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4)搪玻璃层表面有明显的腐蚀失光现象,或者有明显的磨损、机械接触损伤,但经10kV直流高电压检测通过时,为4级;不通过时,为5级;
(5)搪玻璃层表面有严重腐蚀、裂纹、脱落、磨损、机械接触损伤,经10kV直流高电压检测通过时,为4级;不通过时,为5级;
(6)定为4级的容器,如果是明显的腐蚀失光现象,则不能继续在当前介质下使用;如果是有明显的磨损、机械接触损伤,则应当评价损伤对容器安全性能影响的程度;
(7)定为5级的容器,已失去搪玻璃设备的使用性能;
(8)搅拌器、温度计套管、放料阀等可拆卸和可更换的搪玻璃零部件在检验中发现有搪玻璃层腐蚀、磨损、破损时,如果更换新件,则不影响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E4.2 石墨及石墨衬里压力容器
石墨部件和衬里的安全状况评定等级按照以下要求评定:
(1)石墨件表面规整,粘接部位完好,没有腐蚀、剥层、掉块、裂纹、磨损、机械接触损伤等缺陷;石墨衬里表面光滑,没有腐蚀、磨损、机械接触损伤、裂纹等缺陷,衬里层与金属基体没有分层时,为1级;
(2)石墨件表面有轻微的腐蚀,粘接部位完好,没有剥层、掉块、裂纹,有轻微磨损、机械接触损伤现象;石墨衬里表面有轻微的腐蚀、磨损、机械接触损伤现象,无裂纹,衬里层与金属基体没有明显分层时,为2级;
(3)石墨压力容器经过局部修复时,为3级;
(4)石墨件表面有明显的腐蚀、磨损、机械接触损伤,但没有出现泄漏;石墨衬里层表面有明显的腐蚀、磨损、裂纹、机械接触损伤时,为4级;
(5)石墨件表面有严重腐蚀、掉块、裂纹、磨损等损伤,粘接部位开裂,石墨容器出现泄漏时;石墨内衬层表面有严重腐蚀、裂纹、磨损、机械接触损伤,石墨衬里层破损时,为5级;
(6)定为4级的石墨压力容器,如果是腐蚀现象,则不能继续在当前介质下使用;如果是有明显的磨损、机械接触损伤,则应当消除损伤的原因并综合判定损伤对设备安全性造成的影响;
(7)定为5级的容器,已失去石墨压力容器的使用性能;
(8)对于可拆卸和可更换的石墨零部件在检查中发现腐蚀、磨损、破损时,如果更换新件,则不影响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E4.3 玻璃钢及玻璃钢衬里压力容器
玻璃钢基体或者衬里的安全状况评定等级按照以下要求评定:
(1)内表面光亮如新,没有腐蚀失光、龟裂、变色、树脂粉化、纤维失强、溶胀,无磨损、机械接触损伤,无裂纹、玻璃纤维裸露和分层,容器无鼓包和变形,衬里层无鼓包和脱落时,为1级;
(2)内表面有轻微的腐蚀失光、破坏、变色现象,或有轻微磨损、机械接触损伤现象,无裂纹、龟裂、树脂粉化、纤维失强、溶胀、玻璃纤维裸露和分层,衬里层无脱落,容器有轻微鼓包和变形时,为2级;
(3)玻璃钢及玻璃钢衬里压力容器经过局部修复时,为3级;
(4)内表面有明显的腐蚀现象,或者有明显的磨损、裂纹、机械接触损伤,有明显的鼓包和变形,但没有出现泄漏和严重变形时,为4级;
(5)内表面有严重腐蚀破坏,或者有裂纹、龟裂、树脂粉化、纤维失强、溶胀、磨损、机械接触损失等,并且已经穿透衬里层,出现泄漏和严重变形时,为5级;
(6)定为4级的容器,如果是腐蚀破坏现象,则不能继续在当前介质下使用;如果是有明显的磨损、机械接触损伤,则应当消除损伤的原因并综合判定损伤对设备安全性造成的影响;
(7)定为5级的容器,已失去玻璃钢设备的使用性能;
(8)对于可拆卸和可更换的玻璃钢零部件在检查中发现腐蚀、磨损、破损时,如果更换新件,则不影响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E4.4 塑料和塑料衬里压力容器
塑料基体或者衬里的安全状况评定等级按照以下要求评定:
(1)内表面光亮如新,没有腐蚀失光、变色、老化开裂、渗漏,无磨损、机械接触损伤,无裂纹和鼓包,连接部位没有开裂、拉托现象,附件完好,衬里层与金属基体没有分层时,为1级;
(2)内表面有轻微的腐蚀失光、变色现象,或这磨损、机械接触损伤现象,无裂纹、老化开裂、渗漏和鼓包,连接部位没有开裂、拉托现象,附件完好,衬里层与金属基体没有明显分层时,为2级;
(3)塑料和塑料衬里压力容器经过局部修复时,为3级;
(4)内表面有明显的腐蚀现象,或者有明显的磨损、裂纹、机械接触损伤,塑料压力容器没有出现老化开裂、泄漏和严重变形,塑料衬里压力容器经5kV直流高电压检测通过时,为4级;不通过时,为5级。
(5)内表面有严重腐蚀、磨损、裂纹、老化开裂、解析接触损伤等,塑料压力容器出现泄漏和严重变形,连接部位有开裂、拉托现象,塑料衬里压力容器经5kV直流高电压检测通过时,为4级;不通过时,为5级;
(6)定为4级的容器,如果是腐蚀破坏现象,则不能继续在当前介质下使用;如果是有明显的磨损、机械接触损伤,则应当消除损伤的原因并且综合判定损伤对设备安全性造成的影响;
(7)定为5级的容器,已失去塑料设备的使用性能;
(8)对于可拆卸和可更换的塑料零部件在检查中发现腐蚀、磨损、破损时,如果更换新件,则不影响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E5 检验报告
非金属与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金属基体以及部件、安全附件检验报告的格式按照本规则附录a的规定,其目录编制应当包括非金属部分。非金属部分的宏观检验的检验报告作为附页(有单项报告的另出单项报告),其格式见本附件附表e1至附表e4,有关资料审查、耐压试验等检测、试验项目的单项报告格式可以参照本规则附录a的相关单项报告编制。
附表e1
搪玻璃压力容器搪玻璃层定期检验报告附页
报告编号: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结果 备注
1 铭牌和标志检验
2 搪玻
璃层
检验 表面检验
3 直流高电压试验10KV
4 厚度测定
5 附件
与部
件检
验 卡子、活套法兰、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
6 密封面、密封垫片,结构层
7 放料阀、孔板防腐层
8 夹套介质进口吃完口挡板检验
9 搪玻璃层修复部位检验
说明:
检验: 日期: 审核: 日期:
注:检验结果,打“√”的表示无问题或者合格的检验项目,打“×”的表示有问题或者不合格的检验项目,填写“无此项”的表示实际没有有的检验项目,划“-”的表示无法检验的项目。
附表e2
石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附页
报告编号: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结果 备注
1 铭牌和标志检验
2
表面 检验 容器简体、侧盖板、上下盖板变形与腐蚀
3 石墨件表面腐蚀、磨损、分层、掉块、裂纹
4 石墨件粘接部位的粘接剂,粘接部位腐蚀、开裂缝和渗漏
5 法兰密土封面检验
6 附件检验(阀门、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防腐层)
说明:
检验: 审核: 日期:
注:检验结果,打“√”的表示无问题或者合格的检验项目,打“×”的表示有问题或者不合格的检验项目,填写“无此项”的表示实际没有有的检验项目,划“-”的表示无法检验的项目。
石墨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附页
报告编号: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结果 备注
1 铭牌和标志检验
2 表面
检验 石墨衬里层腐蚀、磨损、剥落、裂纹、鼓包,与金属基体粘接
3 法兰密封面检验
4 附件检验(阀门、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防腐层)
说明:
检验: 审核: 日期:
注:检验结果,打“√”的表示无问题或者合格的检验项目,打“×”的表示有问题或者不合格的检验项目,填写“无此项”的表示实际没有有的检验项目,划“-”的表示无法检验的项目。
附表e